完善人大监督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发布时间:2018-03-16 08:39:39 | 来源:【《新京报》3月13日 社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巡视员傅文杰3月12日就“人大监督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谈到人大执法检查时指出,“这个体制机制就是我们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有了这样一个体制机制以后开展工作就更加优质高效,确保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真正能够稳中求进,能够真正高效、安全、优质地向前推进。”
监督权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始终,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而执法检查则是最为重要的一种人大监督形式。
执法检查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二是有助于发现和纠正执法机关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当然,执法检查也彰显了人大监督的威力。正是因为执法检查如此重要,所以,人大常委会要把制定法律和法律制定后的检查监督放在同等重要地位。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督法,专列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执法检查权作出相关明确和规定。这些年,专题询问、专题调研、预算监督、跟踪监督等形式,拓展了人大监督的力度和广度。
所谓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问题,就是理顺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其前提是理顺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人大执法检查,则正好能帮助理顺这层关系。健全的执法检查机制本身就能让国家机构内部关系更顺畅,也让出台的法规制度更便于执行。傅文杰其中就谈到人大执法检查中的“专题询问”的例子:国务院的领导、国务院各部门的负责人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地讨论、深入地交流,达成共识”,“就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出台政策措施的基础”。
从“公开”到“问效”,再到“问责”,人大执法检查机制也在不断的完善之中。可以想象,将执法检查这条“高速公路”真正建设完美,在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其重要性也将越发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