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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仅限(无中生有型)行为

发布时间:2018-09-30 11:18:52 | 来源:《北京青年报》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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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商法、最高检日前公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沩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解释》还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以捏造的事实做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在未作出裁判文书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具有致使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等情形的,也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表示,虚假诉讼犯罪仅限无中生有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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