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要求扩大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范围 将定期对普通人群抽检
发布时间:2020-06-11 08:51:31 | 来源:【《北京青年报》 刘艺龙文、《新京报》许雯文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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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卫健委官网消息,6月8日,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意见》提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范围将由各地确定并动态调整,疾控机构定期对普通人群进行抽样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做好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监测预警工作。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检测能力,确定并动态调整检测策略和人群范围,实施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和其他人群“愿检尽检”。其中,“应检尽检”的重点人群包括: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监所工作人员;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其他人群“愿检尽检”,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和动态调整优先检测人群。
同时,《实施意见》提出各地要加强公众监测预警,定期进行人群抽样检测,掌握当地疫情发展变化,为动态调整常态化防控措施提供依据。
《实施意见》还提出,从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加强人员规范培训、加快设备产能提升、确保信息安全畅通等5个方面,加快提升检测能力,满足检测需求。
《实施意见》强调,加强三级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县(区)级及以上疾控机构、海关及有条件的县医院实验室建设,使其具备开展新冠病毒检测能力。对医疗资源相对缺乏、检测能力相对薄弱、疫情防控压力较大的陆路边境口岸城市,要对疾控机构、海关和一家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予以重点支持,必要时可采用移动方舱实验室。同步加强其他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实验室建设,使其逐步达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条件。
在提高检测效率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公布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名单,指定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海关、社会检测机构为“应检尽检”人群提供检测服务,指定医疗机构、社会检测机构为“愿检尽检”人群提供检测服务。
《实施意见》特别指出,各地要及时将检测结果信息共享到“健康码”数据库,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各地区核酸检测相关信息互认共享,在全国一体化平台“防疫健康信息码”及入境人员版统一标注。对伪造、篡改新冠病毒检测结果等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此外,《实施意见》还明确,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结果通知到检测对象。对检测结果阳性者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社会检测机构要及时将核酸检测结果阳性者信息报告所在县(区)疾控机构。确诊患者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无症状感染者按规定对其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观察期间如出现临床表现应及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及时订正。
“应检尽检”所需费用由各地政府承担,“愿检尽检”所需费用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