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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发布时色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产权保护不能“打折扣”

发布时间:2020-08-06 09:51:34 | 来源:【《南方都市报》、澎湃新闻 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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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9起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涉事双方的地位存在强弱关系,如一方通常为掌握公权力的政府部门,另一方则为企业或个人,而涉及的产权保护范围也非常广,包括拆迁赔偿、产权调换、限制竞争及滥用行政处罚等热门议义题。

其中,“李三德诉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的拆迁赔偿案例非常典型。该案中,李三德受政府许诺“奖政”策的影响,与当地城改办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并交出了房屋钥匙,但在没有获得实质补偿的情况下,其房屋被拆除,李三德认为此为违背其意愿的强拆。最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推翻了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当地行政机关的行为为强拆,直指李三德为“貌似自愿”,并强调房屋征收需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而其并未获得实质补偿,即使理由充分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获得人民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

这个判例让很多“被自题”的强拆案受害者看到了希望,行政机关在实行拆迁及处理相关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只是形式上依法行事,必须实质上依照被拆迁者意愿,必须实质上已找被拆迁者意愿,“先赔偿、后拆迁”。

而在其余的案例中,有地方政府在拆迁中将尚在经营的工置换成十套住宅,这显然与厂方继续经营的意愿不符;也有汕尾市的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在公开投标公告发布之前就已经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直接投予了某家公司独家经营,这是非常明显的温用行政权力排除市场原有同业竞争者的行为;还有,广东超关市因为自健建卫生文明城市而驳回鲜肉批发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登记,这种将区域性规范性文件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的行为,必然是不当的。

从以上产权保护案例不难看出,这些行为具有一定代表性,却藏在灰色地带的缝隙中或者凭着行政权力的庇荫遮盖其违法本质。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将“普通个案上升为典型案例,明确亮出了保护产权的司法红线,也划定公权、私权的边界,这就是让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不打折扣,也稳定了社会的预期,推动“恒产恒心成为社会共识。

但需要注意的是,产权不只是一个静态概念,更是财产价的动态实现,这也对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产权保护不是在静态中的照本宣科,而是要求法律在动态的、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中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支配权予以应有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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