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公布保健品等不纳入医保
发布时间:2020-08-06 09:54:02 | 来源:【《北京日报》 8月4日 刘欢】
本文转自《北京日报》,转发仅为学习交流,若侵犯版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国家医保局日前正式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提出,建立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办法明确了不纳入《药品目录》的几类药品,包括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同时,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以及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经专家评审后,将直接调出《药品目录》。另外,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办法规定,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前提下,医保定点机构须优先配备和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