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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票制”全面铺开看企业销售

发布时间:2017-01-17 14:36:23 | 来源:《医药经济报》20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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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齐欣

 

据媒体披露,1月9日,国家卫计委将对《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即国家版“两票制”进行解读。目前,已经有20多个省市相继在相关文件中表态执行“两票制”。除早已践行的福建外,安徽、陕西、青海均发布了落地方案,重庆于1月3日也正式公布了文件。业界分析,安徽、重庆两地文件与握家思路大致相符,国家方案出台后,地方将加速铺开并进行调整。

销售未受太大影响

重庆宣布,2016年12月31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2017年5月31日前为过渡期。2017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乡镇(街道)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一票。

对于“两票制”的界定,重庆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调拨一次。

此前,安徽出台的《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规定,对确属偏远山区(地区)的,药品经营企业可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陕西则要求在推行“两票制”的同时,在配送商数量上进行一定压缩,并将配送商优先选择权交给了医疗机构。

曾有企业在安徽省发布“两票制”实施意见后咨询安徽省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还有很多不完善、不具体的地方,目前省药监局尚在等待国家总局的具体实施办法,再进一步制定安徽省的“两票制”实施细则。

“现在企业对于‘两票制’执行效果的感受还不是很明显。”原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阎政向记者表示,像福建省已经执行多年,加上招标模式的影响,好多主流企业均退出了福建市场。后来执行较快的是安徽,已经实施了两个月。由于当地商业有所调整,工业要根据商业的意见来操作,局部受到了一些影响。不过,由于安徽省市场并不大,且产品价格本身也很低,“两票制”对安徽省销售影响不是很大。

阎政认为:“一些重点产品实实行‘两票制’后,问题主要集中在高开后的费用结算,好多商家还没找到好的办法,这将令一些药品销售受到影响。各企业都处于试水探索的状态,并等待新一轮招标的执行,如果流通渠道作了调整,而价格上还没有结果,也不好处理。”

“一票制”不被看好

记者了解到,比较明显的变化是,“两票制”实施前,很多商家都在囤货,工业前段时间也大量发货,这可能是因为“两票制”政策出台前的药品还会按照之前的方法操作,而政策出台后,将彻底执行“两票制”。

山东某企业营销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要面对整个税制改革、销售模式的转变,所有企业或多或少都会受到‘两票制’的影响。有数据显示,80%是底价开票,20%是正常开票,除底价开票要转成高开外,正常开票也会遇到税务处理的问题。”

采访中,记者亦获悉,如果严格执行“两票制”,各地区的措施应该大同小异。像重庆给予过渡期,有利于企业适应和调整。其实,不光是企业,现在很大的问题是医院回款十分困难,像之前江苏一些医院资金都很充裕,回款很快,现在都纷纷拖延付款时间,带给商业和工业很大的资金压力。

值得关注的是,在“两票制”推出的同时,各地纷纷鼓励实行“一票制”。重庆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通过重庆药交所结算平台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浙江则具备了实施“一票制”的技术条件,即已经建成了“三流合一”的平台。

不过,企业对于“一票制”的执行并不看好。在阎政看来,没有多少厂家能够向全国的大医院直接供货,在局部地区,或者产品相对比较集中、以新特药为主的企业或许可以做到,不过,做基药、普药的企业直接发货不太现实,而且企业和医院结算货款,太过于零碎也难操作。总体来看,工业仍需要商业渠道。

执行“两票制”,加速流通行业整合是大趋势。近日,商务部发布的《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指出,药品流通行业需要迅速适应流通新业态、新模式的变革,从外部环境来看,“两票制”“医药分开”等政策的实施都对行业的转型升级提出了新的要求。商务部提出,到2020年,将培育形成一批网络覆盖全国、集约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药品批发百强企业年销售额占药品批发市场总额的90%以上。

上述规划要求,行业应积极适应“两票制”改革,逐步构建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配套补充的现代药品流通网络。支持实力雄厚、管理规范、信誉度高的全国性和区域性药品流通骨干企业,重点在物流配送能力薄弱的地区,整合、改造及新建具有一定辐射能力的药品物流配送中心。鼓励中小型药品流通企业向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做精做专,满足多层次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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